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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互联网贷款风险 制度短板不断补齐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佚名 2020-11-18 09:01:07
为约束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监管规则陆续出台,制度短板不断补齐。业内人士强调,未来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应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

为约束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监管规则陆续出台,制度短板不断补齐。业内人士强调,未来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应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需坚持风险判断的独立性。通过加强动态风险管理、贷中业务评估、贷后风险监测保障业务稳健发展。

银行积极调整

综合专家观点,互联网贷款可以分为助贷、联合贷款和自营贷款三类。自营贷款对银行自主风控能力要求比较高,而借助互联网机构的金融科技实力进行导流和风控的助贷和联合贷款,是众多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常见模式,在消费贷和小微贷款中的规模不容小觑。

今年以来,互联网贷款领域监管持续加码,多家银行正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业务发展方向。

宁波银行董事会日前全票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及管理制度》,这是7月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以来,首家银行公告披露相关业务规划。

苏州银行在回答机构调研提问时明确表示,该行数字银行总部与互联网头部企业存在合作关系。截至9月末,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的贷款余额规模为55亿元左右,主要为消费贷款。在后续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中,将维持平台合作贷款规模平稳,着力自营类互联网贷款。

苏农银行表示,该行目前有互联网助贷业务,但整体规模不大。结合前期与科技公司在大数据利用方面的合作经验,目前正与地方大数据管理局开展相关合作,尝试逐步推进本地自营网贷业务的发展。

“我行在消费贷款方面与某小贷公司开展了联合贷款业务,但体量很小。由于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异地经营,当前正在逐渐压缩省外的联合贷规模。”某城商行零售部负责人说。

联合贷模式生变

对于第三方机构而言,联合贷款模式正面临转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事实上,在以往的联合贷款模式中,部分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低至1%。

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刘杰表示,在网络小贷新规约束下,联合贷或向助贷转型,但这并不意味着联合贷会完全退出,两种模式并存或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

刘杰称:“一方面,在助贷业务中,平台一般不出资,仅收取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的服务费或佣金,利润不及联合贷;另一方面,在助贷模式下,助贷平台仅仅承担接受客户申请、初步筛选、把关和推介的职责,合作金融机构缺乏安全感,往往基于自身风控机制将部分弱资质客户排除在外,从而影响产品体验度。”

某股份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我们的确不太信任助贷平台提供的风控数据。”就其所在银行而言,风控仍由银行来做,因此不免会将一些弱资质客户排除在外。

坚持风控自主性

不可否认,互联网贷款极大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尤其是疫情之下,无接触贷款已成为银行支持复工复产的重要手段。但在互联网企业不断进入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仍需防范。

谈及未来银行应如何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刘杰认为,应强化助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终止与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合作,严格把控风险关,严禁将风控授信决策外包,增强合规经营意识。部分银行自身风控机制不健全,往往会把风控和授信决策外包,基本按照助贷机构给出的建议执行,一旦出险,风险将迅速传染至放贷机构。

前述城商行人士认为,互联网贷款因无法实现必要的客户面谈、面签,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开展了必要的身份核验手续,但一旦发生贷款违约,仍然存在举证困难和催收不达的法律风险。对此,银行首先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利用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同时,银行应通过加强动态风险管理、贷中业务评估、贷后风险监测保障业务稳健发展。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强调,开展相同的业务一定要执行相同的监管规则,不能因为是科技公司去开展助贷业务或联合贷款,就可以突破ABS的杠杆率,或突破风险与成本的匹配要求。同时,要坚持穿透性原则,无论合作机制多么复杂,资金来源、风险管控等环节都应穿透到风险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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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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