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具有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等设定“红线”。同时设定2年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有序压降不合规业务。
个人信用贷: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相对而言,经营贷额度上限则更为灵活。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同时,《办法》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合作机构:首次规范助贷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值得关注的是,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在民生证券分析师郭其伟看来,《办法》首次规范助贷业务,并采取了适当性鼓励措施。明确合作公司可参与除核心风控环节外的其他环节,消除了合规隐患;同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提高了商业银行审批的灵活度和各分支机构的自主性,有利于助贷业务的开展。
天风证券分析师廖志明亦认为,对助贷和联合贷款全流程的规范是本次《办法》的重点。其中,“按照层级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给予商业银行更多主动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与不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理效率和积极性。“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促使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等进行业务合作,加快金融机构间业务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