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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顾秋萍 2023-12-01 09:45:00
从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从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解决关键问题,立法护航智能车联网发展

智能车联网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业态,是当前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泽亚介绍,苏州作为全国首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城市,走在国内智能交通领域的最前列,为固化创新经验做法,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启动了《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制定并正式施行。

记者看到,《条例》共四十四条,设总则、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附则六章。其中,《条例》第二章从政策制定、支持创新探索、企业培育、产业链发展、产业融合、核心技术攻关、平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应用等方面,对促进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为了有效促进智能车联网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赋能智慧交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重点支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加快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进程。同时,第三十五条强调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率先应用,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产品和服务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智慧停车等领域的应用,率先在环卫作业、道路管养、无人安防等城市管理领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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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智能车联网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辆运行安全、保险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构建安全有效的保障体系。明确智能车联网企业应当依法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本企业的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采集超出应用需要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救援服务。

如何贯彻落实好《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有力推动和保障苏州智能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罗敏介绍,为强化统筹、合力推进,苏州市工信局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板块系统推动智能车联网产业集群建设,落地落实《条例》内容,制定苏州市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出台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有序推进全域放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应用,推动长三角区域车联网基础设施、数据、标准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支持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跨区域行驶,统筹建好和运营全市统一的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

在抓好产业项目引育上,指导各地用好智能车联网产业链图谱进行产业培育,聚焦车载操作系统、计算和传感芯片、高精度地图与定位等产业链薄弱环节,不断强链补链延链。鼓励本地智能车联网“链主”企业增资扩产。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挥产业园资源聚集、企业孵化、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苏创投、先导产投等投资机构发挥智能车联网产业基金作用,助力优质项目落地和初创企业发展壮大。

为提升 能力,聚焦车载操作系统、智能座舱、毫米波雷达、机器视觉、高精度地图等领域,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推动车联网实验室建设,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测试验证和技术创新体系。围绕智能车联网产业重大需求和关键技术难题,加大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推进智能车联网测试道路车路通信、环境感知等基础实施改造升级,开放更多示范应用场景,引领带动智能车联网产业资源和创新资源集聚。指导智能车联网相关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定。

在深化区域产业合作上,紧抓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区域内测试牌照和测试结果互认互通、与上海临港签署车联网战略合作协议、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建车路协同示范区等机遇,构建虹桥-昆山-相城、嘉昆太协同创新圈等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区,推进汾湖元荡一体化示范区车路协同创新示范,推动跨省市道路测试。打通相城区与无锡锡山区智能网联道路,加强与上海嘉定区产业链对接,共同提升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水平。

为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加快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复杂条件下车路协同运行需要,大力培育智能车联网示范应用场景,推动Robobus、Robotaxi、无人物流、无人环卫规模运营。依托苏州市智能车联网行业联合会、苏州市汽车及零部件产教融合联合体等行业组织,通过搭建交流平台,打造品牌活动,促进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构建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

强化科技创新,智慧赋能公共交通

记者看到,新修订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充分体现了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保障落实公交优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条例》强化科技创新和智慧赋能,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公共汽车客运深度融合。明确以公交化方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使用公交中途站等设施,中途站点应当设立明显提示标识;推动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先试,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条例》还规范了公交智慧化运营、智能化查询服务等内容。

《条例》统筹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为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打好基础。第十一条强调要“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共交通规划以及配套建设规范配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同时,《条例》还有针对性地就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包括场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综合开发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引导绿色出行。第十四条对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专门作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采取设置、调整公交专用道等措施,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并加强公交专用道监控管理。第三十七条鼓励经营者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运营社区巴士、旅游公交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积极推进长三角城市发展毗邻公交。实践中,省际毗邻公交的运营受到线网设置、运营保障、执法同步、票制票价等诸多因素影响。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立足本市及毗邻城市公交发展实际,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长三角区域毗邻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协同发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交流协作机制,同时对毗邻城市之间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条例》优化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促进“轨道+公交”两网融合。第二十三条对设置、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以及优化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进行了规范,并规定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以及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

《条例》专设第五章“运营安全”,分别规定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禁止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行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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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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